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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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截至2017年,已累计招收免费师范生10.1万人,在校就读3.1万人,毕业履约7万人,其中90%到中西部省份中小学任教,许多中西部地区中小学实现了接收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毕业生“零的突破”,为地方源源不断补充了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教师,受到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基层学校、学生家长的热烈欢迎。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达成了制度探索、积累经验、示范引领的预期目标,在优化教师培养补充机制、完善优秀生源吸引激励政策等方面发挥了补短板、促公平的导向作用,带动了28个省(区、市)实施地方师范生免费教育,每年培养补充4万余名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在改善和均衡薄弱地区师资配置、帮助寒门学子圆大学梦等方面社会效果显著。

部属师大师范生是中小学教师补充的优质来源,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重要的源头活水。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向往更加迫切,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有了更高期待。面对新方位、新征程、新使命,师范生免费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在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就业履约、履约管理、条件保障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有关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免费师范生等方面也多次提出建议,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进行改革,以充分发挥这一国家政策的示范引领作用。改进和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成为当务之急,更是焕发政策生命力的长久之需。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师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对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任务。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明确提出:“完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履约任教服务期调整为6年”,做出改进和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的决策部署。因此,研制出台《办法》,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决策部署的一项改革举措,更是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的一项关键制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经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34号)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12〕2号)同时废止。《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师范生“免费教育”升级为新时代“公费教育”。

二、请介绍一下《办法》的研制过程?

教育部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主要研制过程如下。

(一)开展专题调研。采取召开专题研讨会、个别访谈、发放调查问卷、书面或电话调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了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征集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市县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地方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专家、部分来信群众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办法》政策文本。

(二)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总结国家和地方公费师范生政策实施的总体情况,并就政策调整完善进一步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中小学、相关部委的意见建议,特别听取了民盟中央关于改进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办法》。

(三)国家教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根据会议精神,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对《办法》文本进行了修改定稿,并会签相关部委,按照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有哪些?

适应新时代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新要求、新任务、新挑战,《办法》分为总则、选拔录取、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附则等6章,分为27个条款,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做了系统全面规定。

一是总则。对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实施宗旨、公费形式与内容提出总体性要求。二是选拔录取。对公费师范生招生、选拔、录取、在校期间进入和退出以及转专业提出规范性要求,更加注重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三是履约任教。对公费师范生协议管理、服务期限、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诚信档案、攻读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权责要求,细化规范管理。四是激励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出台激励政策措施,制订公费师范生生活费补助、奖学金等激励措施,支持履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全员培训、参加国培、实现专业发展,落实到农村学校任教公费师范生的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津补贴。五是条件保障。要求各地、各部门出台公费师范生编制、待遇、督导、表彰等方面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公费师范生培养机制、教育实践、课程教学、师资等方面条件保障。鼓励支持各地实施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六是附则。对《办法》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和效力进行规定。

四、从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过渡到“公费教育”,《办法》在哪些政策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办法》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需要,根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办发〔2007〕34号和国办发〔2012〕2号文件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对标中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着力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是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调整为“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增强师范生就读师范、毕业后当老师的自豪感。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已经初步建立了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办法》将地方制度探索正式纳入国家制度体系并逐步健全。

三是调整履约任教年限。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服务年限调整为6年以上,政策调整将惠及10万名左右公费师范生。任教6年刚好能完成小学6年、初中或高中3年的完整教学周期,也为公费师范生营造更大发展空间,进一步焕发政策的“生命力”。同时,《办法》体现倾斜支持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学校服务1年”。

四是改进履约管理政策。《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在校期间非公费师范生进入、公费师范生退出的具体办法,以及公费师范生进行二次专业选择的具体规定。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公费师范生因特殊原因跨省就业、工作调动、协议中止或终止、违约处理等方面做了政策调整和补充规定。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全部适用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违约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适用《办法》的规定。

五是加大政策保障力度。通过改进招生选拔方式、完善学习激励机制、整合集中优质培养资源、政府或社会出资奖励、加大师范专业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报考公费师范生,提升师范生培养质量。支持各地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扩大公费师范生培养规模和质量。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

五、《办法》对落实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提出哪些重点举措?

为确保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推进公费师范生严格按照协议履约任教,《办法》提出了以下重点举措。

一是保证入编入岗。教育部加强招生工作指导,做好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充分考虑自然减员等因素,测算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空编情况,合理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避免招生与岗位需求脱节而造成无法入编的情况。要求各地统筹调剂使用省内事业编制,动态调整,周转使用,采取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方法,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实行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并确保有编有岗。

二是加强履约管理。《办法》要求,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方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负责公费师范生落实岗位、专项招聘、跨省就业、履约跟踪管理、协议中止或终止、违约处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为每一位公费师范生建立诚信档案。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和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完善公费师范生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把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招聘就业、入编入岗、经费保障等工作环节抓紧抓实抓好。

四是集中优质资源培养。通过建立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国家教师教育基地等举措,完善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协同培养机制,支持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技能竞赛,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落实“双导师”制度和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制度,集中最优质资源进行培养,切实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五是落实经费与待遇保障。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公费培养,以及毕业后安排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就业并保证入编入岗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师范生作为国家公费培养教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通过适时调整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享受非义务性奖学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引导社会各界出资奖励等方面措施,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六是加强督导检查与落实。《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在推进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教育部将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部门研制配套文件,举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管理人员专题培训,进行相关政策解读,规范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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